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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江市契税新政须知
一、优惠政策享受范围
根据《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苏财税【2010】33号文)的精神,我市自2010年10月1日起,对个人购买90㎡及以下,且属于家庭(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,下同)住房的普通住宅,减按1%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购买90㎡以上、144㎡以下,且属于家庭住房的普通住宅,按1.5%税率征收契税;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住房的,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,一律按3%税率征收契税。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,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(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,2010年10月20前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,按原政策执行)。
二、家庭普通住房的认定
1、凡符合家庭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,在取得房产登记受理单后,请携带下列资料到房产大厦三楼17号窗口办理相关认定手续,具体资料范围及办理要求如下:
(1)房产登记受理单;
(2)家庭成员身份证(复印件,原件携带查验)
(3)户口本或户籍证明(复印件,原件携带查验)
(4)填写“家庭住房诚信保证书”(家庭成员需到场签字,未成年子女可有父母代签);
(5)需提供其他资料:未婚单身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(原件);货币拆迁后无房的需提供拆迁协议(原件及复印件);地税部门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2、对于经认定符合家庭普通住房条件的,窗口将出具“家庭住房认定书”给纳税人
三、契税缴纳
对于享受家庭普通住房的纳税人,到契税窗口申报缴纳契税时还需携带以下材料:
(1)房管部门开具的“房产登记收费计费单”
(2)家庭住房认定书
(3)家庭住房诚信保证书
镇江市地方税务局
2010年11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