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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提醒买房警惕霸王条款 中介防跳单协议遭批

发表于2014-03-17

消费者时常要和形形色色的合同打交道,难免碰到一些“霸王条款”。在此总结了一些买房时常见的“霸王条款”,希望能帮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

常见中介条款称:“房主、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,看房行为无效。”解读,这样的条款无效。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,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。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。比如,看房人可能通过A公司得知房源的基本情况,但选择B公司带领看房,这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。当然,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,根据合同法的规定,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,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。



有中介条款称:“业主、客户及双方近亲属、朋友、同事签字,视为本人签字认可。”认为,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,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,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、明确的授权,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,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,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。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,合同无效。

有的开发商设置这样的条款:“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。”解读,在日常生活中,这是很多购买新房准备入住的人都曾遇到过的,这明显构成侵权。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,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。如果开发商未按期将钥匙交给购房者,购房者可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


 

 

发表于2014-03-17

中介还来凑一脚,没事找事吗这不是

发表于2014-03-17

吖吖,这二手房怎么跟新房扯上了

发表于2014-03-17

有些媒体,就是故意这样的

发表于2014-03-17

这条款真的挺坑人的

发表于2014-03-17

地址霸王条款

发表于2014-03-17

呃,为了卖房子,什么话都说得出来

发表于2014-03-17

的话,信一半留一半

发表于2014-03-17

中介的操作手法太高深了

发表于2014-03-17

霸王条款太霸王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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