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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镇江人注意啦 公积金有望提取用来支付物业费!

发表于2015-12-01

国务院法制办1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发布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(修订送审稿)》。根据送审稿,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,职工自住住房租金、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。

七中情形可提取公积金

【送审稿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七种情形】

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的;

离休、退休的;

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
出境定居的;

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;

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;

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。

其中,符合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,偿还住房贷款本息,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,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。
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
送审稿明确了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流程。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手续齐全的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。需核查信息的,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准予提取的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

发表于2015-12-01
触不到的回忆,您好!您所发的帖子“镇江人注意啦 公积金有望提取用来支付物业费!”已被设置为精华帖,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。
发表于2015-1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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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5-12-01

镇江人比较抠,这点小钱不会取的,挤多了就会


发表于2016-06-17

有望,貌似并没落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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